【典型案例】父母离婚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拒不配合也可办理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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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头条讯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法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发放医学证明。

江苏省目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规定要求是,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严格审核领证对象双方符合发证条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对于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从上述规定来来,都需要新生儿母亲提供身份证原件,否则领证人无法到助产机构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镇江市2019年就发生了一起,新生儿母亲一直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导致新生儿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事件,最终法院判决才使新生儿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9年底巫男士和刘女士结婚,2021年初新生儿在某妇幼保健院出生,刘女士出具了委托人为巫男士的授权委托书,巫男士填写了《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份,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刘女士称身份证丢失,待重新领取身份证后再到妇幼保健院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再怎么》,出院后巫男士一直催促刘女士办理身份证好来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刘女士一直不予理会,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书下,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巫男士抚养。离婚后,巫男士拿法院的调解书和其他材料到妇幼保健院要求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妇幼保健院以巫男士提供的手续不符合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为由拒绝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跑了几个部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无望的情况下,2022年初,巫男士将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办理母亲为刘女士父亲为巫男士的《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院认为,保健院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巫男士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不符合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不予办理,要求法院驳回巫男士的诉讼请求。

巫男士及代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法(2015)96号)规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本案中新生儿出生后,刘女士签署了《江苏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可以确认新生儿的母亲是刘女士、父亲为巫男士,离婚时的调解书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同时也确定了新生儿的监护人是巫男士。妇幼保健院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行政不作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

法院指出: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究其根本在于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法规的实质要件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当面对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部分形式要件时,未对个案事实进行全面研判,便错误地适用法律,机械执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可见,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当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积极作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避免行政履职背离立法宗旨,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设置障碍,从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巫男士提供的申请材料足以认定巫某某(新生儿)与巫男士、刘女士的血亲关系,符合《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实质要件,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为由,拒绝原告申领巫一博《出生医学证明》的请求,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巫男士签发其与第三人刘女士婚生子巫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法没有提起上诉,2023年2月初巫男士终于拿到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胡金德律师点评:本案中,2021年1月新生儿就出生了,2023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时间跨度达到二年,给行政相对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烦劳,新生儿的权益受到严重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没有看到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法规难以囊括现实生活的所有情形的状况。此时,如果脱离立法宗旨,忽视个案事实,仅仅关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含义,就会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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