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爷爷奶奶抵押房子贷款50万元,7个月后爷爷和父亲不幸同日离世,留下2岁幼童,银行将孩子的奶奶、母亲及孩子本人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年仅两岁、丧父后无独立生活来源的幼童预留15万元遗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剩余遗产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岁孩童小任的爷爷奶奶于2023年4月,为生活周转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并以爷爷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1月,小任的爷爷与父亲不幸同日离世,家庭瞬间崩塌,银行贷款也因此逾期断供(注:小任为化名,2022年生,诉讼发生时2岁)。
为追回欠款,银行将年仅两岁的幼童小任及其母亲、奶奶一并诉至法院。
面对银行的起诉,家中只剩小任母亲陈某和两岁的儿子,自己每月收入微薄,独自抚养孩子本就举步维艰,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债务。庭审中,陈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同时向法院请求,希望能在处理遗产时,为年幼的儿子保留一份份额,保障孩子最基本的生活。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人本应履行还款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是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基本保护。但本案中,被告小任年仅两岁,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综合考量小任的年龄、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以及基本教育、医疗保障需求,法院最终酌定从遗产中为小任预留15万元,专门用于其今后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开支。剩余遗产部分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同时考虑到小任是未成年人,其可继承的财产价值和份额,不会超过这15万元的预留份额,故法院不再支持银行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法官表示,“父债子还”是民间传统观念,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且这一责任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本案判决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优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